现将钟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钟山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钟山区凤凰街道大连路39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执业许可审批,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依职权行使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采供血、中医药服务和医疗服务等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4.合议;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6.符合条件的开展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8164868;0858-816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