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市医疗保障相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和待遇的审核、发放、报销、支付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开展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相关工作,进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异地交流与合作。
(九)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等相关政策。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