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查密防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钟山精彩篇章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守牢底线”的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从严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监督检查人员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人,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参公)25人,局属事业编制42人,目前实有执法人员39人(局领导8人、非煤4人、危化5人、防震减灾3人、综合执法5人、森防3人、减灾委3人、预警2人、安委办4人、指挥中心2人),执法监督员2人。其中,承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执法人员为4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执法人员为5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为30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4年,区应急局全年共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27家。其中:纳入重点检查(见附件1)的非煤矿山2家、综合监管的冶金等工贸企业5家;纳入一般检查(见附件2)的非煤矿山(长期停工停建)5家、工贸企业5家;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52家;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范围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零售经营户280家;重大危险源点3个。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森林防火和防汛安全检查、防震减灾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演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一)总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1×39=9789个工作日。(说明:2024年全年共366天,双休日104天,法定假日共计11天,全年法定工作日=366-104-11=251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9789个)-其他执法工作日(5330个)-非执法工作日(3160个)=1299个工作日。其中:
1.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004个)-其他执法工作日(234个)-非执法工作日(564个)=206个工作日。
(1)重点检查126个工作日,占比61.2%。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2家。全年平均每家检查6次(包含复查,对2家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每次3人,每次1天。计算公式: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工作日=2家×6次×3人×1天=36个工作日;综合监管重点检查的冶金工贸企业5家。全年平均每家检查6次(包含复查,对5家重点检查的冶金工贸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每次3人,每次1天。计算公式: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工作日=5家×6次×3人×1天=90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80个工作日,占比38.8%。一般检查的非煤矿山5家。全年每家检查2次(含复查),每次3人,每次1天。计算公式:非煤矿山一般检查工作日=5家×2次×3人×1天=3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的工贸企业6家。全年平均每家检查2次(含复查),每次3人,检查每次1天。计算公式:工贸一般检查工作日=6×2×3×1=36个工作日;其他未列入名单企业及新发现企业开展一般检查工作日14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51×5=1255个)-其他执法工作日(235个)-非执法工作日(215个)=805个工作日。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家(正常生产3家,停产2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7天(含复查、巡查停产企业)、每次5人,4次/年×7天/次×5人/次=140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4家,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10天(含复查)、每次5人,2次/年×10天/次×5人/次=100个工作日。
(3)醇基燃料批发企业2家,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4天(含复查)、每次5人,2次/年×4天/次×5人/次=40个工作日。
(4)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企业3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5天(含复查)、每次5人,4次/年×5天/次×5人/次=100个工作日。
(5)加油站40家,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20天(含复查),每次5人,2次/年×20天/次×5人/次=200个工作日。
(6)不带储存经营企业15家,每年检查1次、每次10天(含复查)、每次5人,1次/年×10天/次×5人/次=50个工作日。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每季度检查1次(销售旺季增加1次)、每次1天(含复查)、每次5人,5次/年×1天/次×5人/次=25个工作日。
(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280户,每年检查1次,每次30天、执法中队5人,1次/年×30天/次×5人/次=150个工作日。
3.防震减灾: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753个)-其他执法工作日(254个)-非执法工作日(211个)=288个工作日。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特殊设防类,审批和检查督查率达100%,检查90个工作日。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重点设防类,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的项目,审批率达100%,检查督查率达60%以上,检查90个工作日。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标准设防类,审批率达100%,检查督查率达30%以上,检查60个工作日。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适度设防类,审批率达100%,检查督查率达10%以上,检查48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共计5330个工作日,其中:
1.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共计:234个工作日。其中:参与区政府及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或安排的执法任务92个工作日;组织或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40个工作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个工作日;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颁发初审、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等30个工作日;参加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4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处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等12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共计235个工作日。其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4个工作日,打非治违工作36个工作日,参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行动26个工作日;检查指导各镇(乡)街道相关工作34个工作日;资料建档、整理21个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40个工作日;开展烟花爆竹培训、应急预案评审、行政处罚、应急救援等工作日54个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局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10个工作日。
3.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共计765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4个工作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84个工作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192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84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5个工作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40个工作日;参加能源、交通、公安、住建、消防、市场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应急演练工作24 个工作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302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现场巡查考核等8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督导专项检查,80个工作日;开展区政府主(承)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综合监管,142个工作日)。
4.防震减灾:共计254个工作日。其中:参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98个工作日;台站巡查117个工作日;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39个工作日。
5.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及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共计3890个工作日。其中: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8次/年×4个组×4人/组×10天/次=1280个工作日;安全生产现场考核和集中整治:4次/年×4个组×4人/组×10天/次=640个工作日;开展冬春救助、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督查检查:2次/年×4个组×3人/组×10天/次= 320个工作日;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检查:3次/年×2个组×3人/组×10天/次= 180个工作日;开展防汛抗旱督查检查:3次/年×2个组×3人/组×10天/次=180个工作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710个工作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联合执法等其他工作58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非执法工作日是指开展机关值班和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等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共计3160个工作日。其中:
1.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共计564个工作日。其中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考核、安全督查175个工作日;接受各级督查、检查、考核及准备资料220个工作日;法定年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80个工作日;节假日值班调休5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36个工作日;开展乡村振兴48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共计435个工作日。
其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乡村振兴等124个工作日;接受各级督查、检查、考核及准备资料220个工作日;法定年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55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36个工作日。
3.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共计492个工作日。其中:机关值班:全年约15个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40个工作日;接受各级督查、检查、考核及准备资料32个工作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25个工作日;法定年休假48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60个工作日;开展乡村振兴72个工作日。
4.防震减灾:共计288个工作日。其中:公休40个工作日;学习、培训84个工作日;考核、会议72个工作日;接受各级督查、检查、考核及准备资料32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24个工作日;开展乡村振兴36个工作日。
5.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及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共计1381个工作日。其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496个工作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240个工作日;接受各级督查、检查、考核及准备资料32个工作日;节假日值班调休30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210个工作日;开展乡村振兴373个工作日。
四、工作重点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有关人员持证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等相关手续证照合法有效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警示警戒标志设置情况(消防、特种设施设备除外);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和演练等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双控”体系建设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外包单位管理情况,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纳入本企业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冶金工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消防、特种设施设备除外);相关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重点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情况抽查检查;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和演练等情况;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双控”体系建设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情况;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情况;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情况;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督查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检查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旅游、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监管情况。
4.防震减灾:主要检查2024年度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设置等级是否执行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否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和设防等级不达标问题。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开展抗震设防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特殊设防类,审批和检查督查率达100%;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重点设防类,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的项目,审批率100%,检查督查率达60%以上;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标准设防类,审批率100%,检查督查率达30%以上;涉及抗震设防行政审批项目中的适度设防类,审批率100%,检查督查率达10%以上。
5.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及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
主要开展区域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监督、评估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扎实做好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让受灾群众渡过灾后困难;扎实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增强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指导各镇(乡)街道做好自然灾害的报送工作;加强对各镇(乡)街道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物资储备工作,提高应对新灾能力。
(二)其他执法工作重点内容
1.行政许可:主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防震减灾:对地震台站的维护检查,地质灾害点的巡查检查、督查、应急处置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及行政许可审批。
2.事故查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法定权限,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除外)。认真开展事故查处工作,从严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切实做到规范、及时、公开,经得起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区政府批复结案。
3.强化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各监管执法股室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各相关业务中队加大对各中介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纠正和解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钟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载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注意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5.其他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廉政教育管理,加强作风建设,提升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按时、按要求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安排,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等各项监管检查工作任务。
(三)非执法工作重点内容
1.节假日值班、调休: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做好节假日值班、调休工作。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学习,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各项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各类考核、会议等工作。
3.档案管理:认真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其他: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量罚适当,注重在监管执法中加强对事故的隐患整改及跟踪,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实施计划。各监管执法股室要根据实际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按企业编制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确定的范围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在确保一个执法年度内实现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前提下,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规模、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在监督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印证资料录入有关平台,确保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30日内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确保计划有效实施。
(三)强化联合执法。要加强局内部各股室的协调联动,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守廉政纪律。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政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省、市区相关廉洁纪律规定,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做到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对监管执法人员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