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2019年 | 2020年 | 要件清单(件) |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 要件清单及法律依据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 要件清单及法律依据 | 2019年 | 2020年 | ||
1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原件)及拨付工程款收据(复印件); 5、盖有规划审图专用章的规划总平图和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 6、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经审查的房产面积测绘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 8、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通过招投标或经住建局批准选聘的物管企业)(复印件); 9、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证明及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书(复印件或原件); 11、联建协议和落实拆迁安置的证明( 复印件或原件); 12、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原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5、经审查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6、有无抵押的证明及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声明; 17、销售方式说明为自行销售的提供销售人员资格证3人以上,委托销售的提供委托合同及销售机构备案证明; 18、销售价目表及形象进度照片(原件); 19、需要出售地下停车位的提供人防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1份,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改)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改)第四十四;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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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排水审批 | 要件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申请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5、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7、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8、排水户关于排水水质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 9、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
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要件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申请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5、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7、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8、排水户关于排水水质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 9、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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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 要件清单: 1、《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3、消防安全证明; 4、从业人员培训证明证件; 5、相应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此2项并联审批) | 要件清单: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3、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4、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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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要件清单: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3、企业章程; 4、企业从业人员资质; 5、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7、气源证明; 8、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9、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10、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5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建设用地批准证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进场意见书;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0.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依据《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证明:依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12.工伤保险缴纳证明: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三、强化监督管理:(二)严格办理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不能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此6项并联审批) |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进场意见书;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六方责任主体) ;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六方责任主体); 4、图纸会审纪要。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要件清单: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安全生产费用交纳凭证(房屋建筑工程3.0%,市政工程1.5%)及支付计划; 4、施工单位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培训教育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登记、拆卸方案和计划; 7、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8、监理单位的安全施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规划中应有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措施); 9、具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10、具有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1、具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12、具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13、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14、三方监管协议。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5、《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建建字〔2018〕670 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该项要件已经含在施工许可里面)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
50 | 30 |
6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征收及返还 | 要件清单: 1、具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具有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3、具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4、具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5、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6、三方监管协议。 法律依据: 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建建字〔2018〕670 号)。 | ||||
7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六方责任主体);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六方责任主体); 5、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批准的总平图、结构设计总说明、建筑设计总说明、基础图、底层设计图、一层标准层设计图、屋面设计图等),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含消防和防雷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6、图纸会审纪要。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8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要件清单: 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备案: 1.备案申报表; 2.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开具工商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3.申报单位委托书;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原始平面图;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主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
9 | 其它权力 |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安全生产费用交纳凭证(房屋建筑工程3.0%,市政工程1.5%)及支付计划; 5、施工单位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培训教育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登记、拆卸方案和计划; 8、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9、监理单位的安全施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规划中应有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措施); 10、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
10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要件清单: 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表》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2、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原件; 5、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原件; 6、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安全培训教育证书; 7、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安全培训教育证书; 8、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 ||||
11 | 其它权力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要件清单: 1、申请报告; 2、安全实施方案; 3、改动方案。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要件清单: 改动方案(原件)。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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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它权力 |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要件清单: 1、设立证明; 2、用气合同; 3、供气合同; 4、申请书; 5、人员上岗资格证; 6、房屋租赁合同; 7、工商营业执照; 8、消防安全证明; 9、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第十条。 |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和换证 | 要件清单: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 1、《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第十条。 |
9 | 1 |
13 | 其它权力 |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 要件清单: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施工组织设计;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法律依据: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 要件清单: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施工组织设计;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法律依据: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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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要件清单: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此2项并联审批) |
要件清单: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出具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工程设计文件;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0、节能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1、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待检测机构具备检测条件后实行); 12、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13、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1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15、《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 16、《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 17、《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 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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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它权力 | 建筑节能工程认定审批 | 要件清单: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3份); 3、《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分包单位施工资质及相关资料(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进场材料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进场材料复检报告(原件1份); 10、节能构造钻芯取样厚度检测报告(原件1份); 11、塑钢门窗五性检测报告(原件1份); 12、节能验收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节能验收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原件1份); 1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1、《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 ||||
16 | 其它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要件清单: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名称证件或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申办资质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验资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8、社保证明; 9、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2、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规定; 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值得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6〕56号)。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要件清单: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名称证件或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申办资质专用章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验资证明; 6、房地产经纪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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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它权力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要件清单: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未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的: 1、《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填写后下载双面打印,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申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部门已批准的总体、单体及分层平面图(复印件1份);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复印件1份); 10、产权登记的测绘面积报告(复印件1份); 11、商品房现售方案(原件1份); 12、房屋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原件1份); 13、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14、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提供房屋征收人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原件1份)。 二、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1、《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申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商品房现售方案(原件1份); 5、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办结证明;产权登记的测绘面积报告(复印件1份); 6、房屋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原件1份); 7、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8、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提供房屋征收人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2、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规定; 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值得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6〕56号)。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5、产权登记的测绘面积报告;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 7、房屋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8、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9、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提供房屋征收人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 2、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规定; 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值得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6〕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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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它权力 | 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登记表; 2、商品房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证明材料; 4、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5、电梯检验合格证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燃气、闭路电视等专营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7、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法律依据: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和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字〔2011〕354号) |
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登记表; 2、由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4、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5、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燃气、闭路电视等专营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7、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法律依据: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五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2、《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和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字〔2011〕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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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它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要件清单: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业主委员会应到参选人数,实到参选人数、业主授权委托人数状况、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3、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的批复,公示及图片;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5、业主委员会成员简历。 法律依据: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要件清单: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业主委员会应到参选人数,实到参选人数、业主授权委托人数状况、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3、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的批复,公示及图片;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5、业主委员会成员简历。 法律依据: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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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它权力 | 前期物业备案 | 要件清单: 1、房地产开发公司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申请; 2、与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书面合同; 3、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文件; 5、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报告; 6、该项目的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选聘的物业公司营业执照; 8、物业管理方案; 9、招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前期物业备案 | 要件清单: 1、房地产开发公司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申请; 2、与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书面合同; 3、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文件; 5、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报告; 6、该项目的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选聘的物业公司营业执照; 8、物业管理方案; 9、招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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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它权力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要件清单: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法律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要件清单: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法律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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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它权力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要件清单: 1、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 2、消防工程审核合格意见书(审核备案凭证)复印件;室内装修工程还需提供主体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建设单位委托书,被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的可不提供,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4、建筑主体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填报)、消防工程(消防施工单位填报)、室内装修(装修公司填报)等工程的竣验收报告(需要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四方签字盖章) 5、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该单位检测资质证书) 8、总平面布置图,水、电、建、暖通、室内装修竣工图(需有单位竣工章并需由设计单位加盖设计出图章确认图纸) 9、隐蔽工程施工图纸、记录,所有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运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材料工序报验、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安装完毕后的设施调试、运行记录等内容),室外消防管道的隐蔽施工图及施工记录等(需要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签字盖章) 10、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由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填写并盖章)交由产品采购方报消防机构备案 11、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进场安装申报表(由消防施工单位填报) 12、加油站、油库、气库、酒厂、LNG、CNG气库(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电厂、变电站及其他需作防雷检测的场所应提供防雷检测报告,特殊工艺需出具专家意见或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室内装修材料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要件清单: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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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它权力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要件清单: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工商部门和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合同模版; 4、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5、《维修资金清册》; 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要件清单: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法律依据: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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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它权力 | 无 | 无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要件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阶备案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4、最高投标限价编审人员的注册注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四)4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备案并公示,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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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它权力 | 无 | 无 | 建设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 要件清单: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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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给付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要件清单: 1.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证明。 法律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钟府办发〔2018〕79号)。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 | 要件清单: 1.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证明。 法律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钟府办发〔2018〕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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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它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 | 要件清单: 1.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证明。 法律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七条; 2.《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钟府办发〔2015〕83号)第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要件清单: 1.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证明; 法律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七条; 2.《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钟府办发〔2015〕8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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