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许可 | 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许可 | 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6 | 其他类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征收及返还 |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按照相关规定返还三方监管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8 | 行政给付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钟府办发〔2018〕7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事项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六盘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4〕69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3.0.5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二)条《六盘水市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2016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10 | 其他类 |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 其他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其他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其他类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 2、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规定; 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值得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6〕5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市住建通[2016]56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 | 其他类 | 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五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2、《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和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字〔2011〕35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 | 其他类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其他类 | 建筑节能工程认定审批 | 《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并联审批 |
17 | 其他类 |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2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18 | 其他类 |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和换证 | 1、《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 | 其他类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七条; 2.《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钟府办发〔2015〕83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事项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 | 其他类 | 前期物业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 | 其他类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23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第二条、第三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
25 | 其他类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三十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 | 其他类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四)4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备案并公示,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