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 2025-01-06 11:05     


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改,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进行办理
6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条 原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调整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条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监督管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按照相关规定返还三方监管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8 行政给付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钟山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钟府办发〔2018〕7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事项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盘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4〕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3.0.5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二)条《六盘水市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2016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商品房现售备案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
2、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规定;
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值得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6〕56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市住建通[2016]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商品房交付备案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均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初始登记后将登记事实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九条 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建筑节能工程认定审批 《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第一条、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并联审批
17 其他类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2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18 其他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和换证 1、《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七条;
2.《钟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钟府办发〔2015〕83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事项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其他类 前期物业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其他类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其他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类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第二条、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并联审批
25 其他类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类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四)4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备案并公示,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乡级政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核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行政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行政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钟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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