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5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自行废止。
市 长:李 巍
2025年9月25日
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5年10月1日—2026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行为。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炼山放牧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林业、应急等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