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调研视察暂行办法
(2018年5月24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研视察,提升人大代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钟山区实际,制定《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代表调研视察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条 调研视察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上级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调整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事务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内区委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五)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能情况;
(六)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情况;
(七)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情况;
(八)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九)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十一)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十二)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监督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年初拟定调研视察年度计划,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调研的主要形式:
(一)分组调研。根据调研内容、行政区域、代表小组等划分为若干调研小组开展调研。
(二)集中调研。组织驻区的市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有关组织机构等集中开展调研。
(三)其他。
第五条 调研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实地查看;
(三)问卷调查;
(四)抽样调查;
(五)召开座谈会;
(六)查阅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调研的工作流程:
(一)成立调研工作组。根据调研的内容,成立相应的调研工作组,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在调研中的工作职责。
(二)制定调研方案。调研工作组根据调研内容拟订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调研形式、调研方法、参与调研人员等,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资料收集与培训。调研工作组根据调研内容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资料;对参与调研的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代表及相关人员掌握参与调研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四)开展调研。调研工作组根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的调研方案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五)撰写调研报告。调研工作组于调研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第七条 视察主要形式: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
(二)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社区居民议事会组织的视察;
(三)区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
(四)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开展的持证视察。
第八条 视察的工作流程:
(一)成立视察工作组。根据视察的内容,成立相应的视察工作组。
(二)制定视察方案。视察工作组根据视察内容拟订视察方案,明确视察范围、视察时间、参加人员等,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资料收集与培训。视察工作组根据视察内容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资料;对参与视察的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代表及相关人员掌握参与视察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四)视察前的调研。为增强视察的实效,视察工作组可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划分小组,开展视察前的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确定视察形式、视察路线。
(五)开展视察。视察工作组根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的视察方案组织开展视察活动。
(六)撰写视察报告。视察工作组于视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察报告撰写,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第九条 调研视察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后,按行文程序发文和报送。
第十条 如有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调研视察工作的专项报告可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调研视察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代表在调研视察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直接处理问题,只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接受馈赠,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四)不干涉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
(五)利用工作时间参加调研视察时,要事先告知本单位,作好工作安排;
(六)因故不能参加调研视察的,须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