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大常委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实际,划定工作职责范围。 一、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其负责。 二、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服务。 三、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了解各联系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建议。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对联系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如与宪法、法律、法规等相互抵触或认为不适当的,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报告作好调查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视察活动。 (四)加强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情况并参加重要会议,协助常委会搞好事前介入、事中参与、事后监督。 (五)协助信访办认真办理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好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代表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民代表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工作。 (七)认真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及上级人大交办、托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为“三会”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