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大常委会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划定工作职责范围。 一、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其负责。 二、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问题,应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了解上述各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建议。 (二)对上述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如认为文件、材料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条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涉及法工委工作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报告作好调查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不定期地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并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通过了解,认为有疑议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五)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民代表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工作。 (六)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承办大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并积极完成任务。 (七)督促办理有关联系单位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与市人大及区人大机关各委室之间联系,积极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