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2023年1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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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2023年1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示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钟农(动卫)罚〔2023〕 6 号 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 91520201CE6MPX3PMA 胡昌良 2023年9月4日上午,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钟山区月照街道响水社区机场高速路桥下六盘水市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畜牧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交易点未取得相关防疫许可,不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交易生猪无动物检疫证明,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畜牧第61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六盘水钟山区至汇牲畜交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上缴国库。 
罚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2 钟农(饲料)罚〔2023〕 3 号 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及未按规定建立饲料购销台账案 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 92520201MA7BHCNR25 高显发 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经营的标称贵州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Ⅷ金祥之科910”饲料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未建立购销货台账。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及未按规定建立饲料购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畜牧第39项、42项之规定,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违法情节属于初次违反,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依法责令钟山区信团种子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该类饲料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二、处罚款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共计罚没款柒仟陆佰元整(¥7600.00)上缴国库。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5日

3 钟农(饲料)罚〔2023〕 4 号 钟山区刘德远饲料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案 钟山区刘德远饲料店 92520201MA7D3D7LXE 刘德远 2023年8月29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六盘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钟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局属畜牧中心对钟山区刘德远饲料店(优久饲料总经销)开展走访时发现:刘德远饲料店经营者刘德远为客户购买的玉米、豆粕、麦麸等加工粉碎混合,将加工后的豆粕粉等与饲料混合在一起打包封装。当事人刘德远饲料店经营者刘德远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39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刘德远饲料经营店不得从事拆包、分装饲料等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一、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二、处罚款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共计罚没款贰仟肆佰陆拾元整(¥2460.00)上缴国库。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5日

4 钟农(渔政)罚〔2023〕 7 号 龚合林、陈晓芳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龚合林、陈晓芳
龚合林、陈晓芳 2023年10月01日00时30分许,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时在钟山区南开乡双桥水库区域发现:龚合林、陈晓芳在南开乡沙拉村毛屯桥边的河边使用禁用渔具捕鱼,当事人龚合林、陈晓芳使用禁用渔具捕鱼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渔政第9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龚合林、陈晓芳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行为并分别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上缴国库。 罚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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