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钟山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网络经营标签不合格兽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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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5701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03 11: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钟山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网络经营标签不合格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钟山区某宠物店无证经营并销售假兽药。7月19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宠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主要在淘宝网上经营观赏鱼设备、净水器、耗材等渔用物资,门店注册地主要用于物资储存、网店经营、打包发货。店内货架上发现:标称英国大白片外寄一剂清特效药等4种兽药,共计4瓶,瓶身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兽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查明:该宠物店购入的上述兽药瓶身均无中文标签,标签不合格,上述涉案四种兽药共计购入19瓶,通过网络销售13瓶,销售金额5177.03元,自用2瓶,现场查获4瓶,货值金额为1111.34元。

钟山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标签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宠物店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标签不合格兽药的行为,没收其违法经营的4瓶兽药,货值金额1111.34元,没收违法所得5177.03元,并处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2.1倍罚款,罚款金额13205.58元。

三、警示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营同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线上、线下经营兽药,都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要件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在购入兽药时,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同时可在手机应用市场内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使用此软件扫描包装上兽药二维码标识判断兽药真伪。在鱼药领域,存在很多“擦边”风险,比如使用说明中标明用于治疗某某疾病,某某感染,但使用的产品批文相关材料为“净水剂”等,经营企业在购入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相关说明,避免因无心之失产生违法行为。

四、法律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一)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企业可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产品出库信息。(二)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之规定,依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之规定按照经营假兽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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