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5193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17: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六盘水环钟责改字〔2024〕12号 |
吕吉顺:
身份证号码:5202XXXXXXXXXXX072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5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汪家寨镇艺奇村原三百号电厂内学校岔路口堆放炉渣磁选尾渣约200吨,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吕吉顺);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吕吉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祎军、江甫贤 联系电话:6349656
地 址:钟山区凤凰山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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