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2024年11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示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6 号 | 封万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及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 | 封万兵 | 当事人封万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及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9项第一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封万兵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未经备案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1.对封万兵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货值金额5%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2.对封万兵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405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
|||
2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7 号 | 刘汉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刘汉军 | 当事人刘汉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5项第一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刘汉军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5%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
|||
3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8 号 | 张安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及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 | 张安宇 | 当事人张安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及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9项第一档、第205项第一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张安宇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未经备案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1.对张安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运费4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对张安宇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
|||
4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9 号 | 王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王 杰 | 当事人王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5项第一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王杰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对王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运费4倍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
|||
5 | 钟 农(动卫)罚〔 2024 〕 11 号 | 周明永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周明永 | 当事人周明永开办的生猪交易市场防疫条件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之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周明永交易场内交易经营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98项第二档、第205项第二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周明永不得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决定:1.对周明永开办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对周明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9950元32%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6384.00);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整(¥23384.00),上缴国库。 | 罚没款于15日内上缴至指定银行 |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