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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2025年6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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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日期:2025年6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钟 农(渔政)罚〔 2025 〕 1 号  杨顺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杨顺江  

2025年5月15日,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水检刑意〔2025〕14号)及《不起诉决定书》、鉴定报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将杨顺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移送本机关办理。经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当场放生渔获物后未再继续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9项第一档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杨顺江不得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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