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发展等困难的儿童;还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分为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分为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指申请认定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满1年,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疾(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对于这些儿童,将有一系列政策呵护:
一是比照孤儿进行生活救助。
二是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三是对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医疗救助。
四是将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纳入“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五是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机构等要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六是鼓励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提供康复特教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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