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分类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救助标准
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
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
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
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制度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医保三目录中为“乙类”的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要资料
1、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12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户籍证明;
4、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5、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后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或住院报销凭证;
6、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须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7、申请人须提供由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救助对象类型相关身份证明。
来源:贵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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