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 资助缴费。(1)对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100元养老保险费,省、市、县财政按 70%、6%、24%比例负担;(2)对非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 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50 元养老保险费,省、市、县财政按 60%、8%、32%比例负担;(3)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结合《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38 号)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 100 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深度贫困县,省、市、县财政按 70%、6%、24%比例负担;非深度贫困县,省、市、县财政按 30%、4%、66%比例负担;(4)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5〕18 号)相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 100 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2. 提高待遇。按《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38号)相关规定,对年满 60周岁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县级财政在原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以每人每月
3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搬迁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从搬迁当月予以补助,搬迁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险方面
1、资助缴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
2、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
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六盘水人社局发〔2017〕180 号)相关规定,对城镇困难群体,免除门诊慢性病、住院起付线,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 5%,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
10%,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限医院级别,年度累计自负合规费用统一按 80%的比例支付。城镇困难群体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四重医疗保障”之后,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保障水平达到 95%以上。
3、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在已将糖尿病合并心损害、糖尿病合并脑损害、糖尿病合并肾损害、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损害、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合并脑损害、原发性高血压合并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冠心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合并心脏扩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呼吸衰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支气管哮喘、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粒(髓)细胞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38种疾病纳入城镇困难群体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心肌病、慢性血细胞减少、老年性痴呆纳入城镇困难群体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4、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
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城镇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推进“一站式”结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一站式”即时结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简化备案流程,创新备案方式,解决异地就医“跑腿”“垫资”问题, 切实减轻城镇困难群体医疗费垫资负担。
三、失业保险方面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失业人员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
四、工伤保险方面
继续大力推进全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保。全面启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开展建筑业、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防止因伤致贫。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生育保险方面
统一参保政策,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群体,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现有规定支付限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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