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三、社会保险政策
四、农业惠民政策
五、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六、就业涉企优惠政策
七、教育领域惠民政策
八、市场主体登记惠民政策
九、法律援助政策
十、钟山区各旅游景区(点)惠民政策
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
一、统一全省医保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就诊类别实行分类报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和目录内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使用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单独规定。
二、统一全省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一)统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元/次,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
2.“两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3.慢特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慢特病门诊待遇,在选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累计起付标准为150元/年,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多种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 100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超过医保基金(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省级)支付比例为60%。现行慢特病病种单独规定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4.特药门诊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规定范围的药品,进行用药条件认定后,其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医疗机构及特药药店开具使用药品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同级慢特病门诊支付比例执行。
(二)统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标准支付: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能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次,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次,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次,支付比例为 75%;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起付标准800元/次,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省级)起付标准1000元/次,支付比例为55%。
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三)统一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
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进行了产检登记的,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叠加(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待遇享受期截至分娩当月。
2.辅助生殖
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辅助生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
3.分娩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以及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等与妊娠相关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予以支付。
(四)统一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 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属于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备案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 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
以上就诊类型,参保人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五)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包括特药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不含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00元/年,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5万元(含)支付比例60%;5万元—10万元 (含)支付比例70%;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六)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提高2%。对于参保当年未使用统筹基金报销(包括住院、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等各类待遇使用的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上提高2%。满足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叠加奖励额度,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城乡居民在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相应奖励额度后,其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自动清零(清零激励不包括连续参保激励额度),第2年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断保人员再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降低2%。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除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外,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其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起付线额度最低标准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查处骗取金额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提高起付线;查处金额高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起付线;涉及多次欺诈骗保的,每次起付线提高的金额累加。起付线提高直至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重新计算。
(七)其他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生育、异地等各项待遇,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100元,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依法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已经领取城镇养老保险的除外)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由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其个人负担部分的50%。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领取一级520元、二级390元、三级2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其中:省级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区级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考上省内外大学二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三、社会保险政策















四、农业惠民政策
一、农机购置补贴
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按照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的要求,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比2021年的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增加6个大类9个小类21个品目,范围进一步扩大。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贵州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条件
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4.农机购置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农机购置补贴方式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户籍地或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应提交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实际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自主购机,指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及农机产品,谈价议价,自行购买,不受干预;定额补贴,指农机产品的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先行测算确定,不受购机价格的影响;县级结算,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给补贴对象;直补到卡(户),指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补贴对象无银行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的银行账户。
6.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村办理)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示补贴对象,抽检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手机APP申请办理流程:在手机应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等下载“农机购置补贴跨年版”并安装、打开→点击“申请补贴”→选择“个人”或“组织”身份→按要求填写、上传资料提交→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7.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
8.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4号)文件执行。
二、农业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每头75元,其中财政补贴63.75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11.25元。
2.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4.8元。
3.肉鸡(集约化大规模饲养)保险金额为每羽25元,保费每羽0.5元,其中财政补贴0.35元,参保农户每羽自付0.15元。
4.蛋鸡(集约化大规模饲养)保险金额为每羽40元,保费每羽1元,其中财政补贴0.7元,参保农户每羽自付0.3元。
5.本地小黄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每头240元,其中财政补贴168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72元。除本地小黄牛外其它肉牛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0元,保费每头400元,其中财政补贴280元,参保农户自付120元。
6.羊保险金额为每只1000元,保费每只50元,其中财政补贴35元,参保农户每只自付15元。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2026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户。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依法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根据我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2026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基础依据,对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际种地农户,以农户实际种地面积为依据进行发放,主要如下:一是已完成承包地确权的农户,在承包地确权面积基础上,核实核减不予补贴情形后,确定补贴面积;二是整户漏确权的农户,以农户实际种地面积为依据进行发放。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一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二是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三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四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五是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2026年补贴资格。六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补贴标准。钟山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经各乡镇(街道)上报,全区2026年应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共计469528.3亩,测算亩均补贴52.46元。
(四)发放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录入“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报区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对于因账户或身份信息错误等导致补贴资金发放不到位的,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对农户信息进行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农户手中。
附件: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docx
五、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民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标准:2026年钟山区农村低保标准7260元/年/人、城市低保标准832元/月/人。根据收入实行补差,按月发放。
申请方式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黔贵人服务 一卡通)复印件。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五)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单位: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858—8266759)
(二)特困人员供养
惠民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
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6年钟山区标准为1082元/月/人。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集中供养)。2026年钟山区全护理标准为2130元/月/人,半自理标准为1065元/月/人,集中供养全自理标准为426元/月/人。
申请方式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乡、街道)书面申请。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
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残疾人 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单位: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858—8266759)
(三)临时救助
惠民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城乡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1.在城乡医疗救助范畴之外,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暂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在城乡低保和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3.因遭遇火灾、、溺水、矿难、交通安全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的,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5.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补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钟山区2026年为832元/月/人),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
六、就业涉企优惠政策
































七、教育领域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十三类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杂费。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三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高中阶段: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阶段: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高校阶段: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本科(专科)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八、市场主体登记惠民政策
(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直销,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个行为(具体内容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公布保留的35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除法律另有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政策
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制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政策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六)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政策
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七)“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政策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八)实行“一照多址”登记
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九)企业信息公开政策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个体商户信息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
(十)取消集团登记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登记机关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
(十一)取消名称预先核准,改为名称自主申报政策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文件要求,国务院取消了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审批名称预先核准,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企业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名称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进行名称审核。
(十二)注销便利化政策
推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或者一般注销清算组公告和债权债务公告,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
(十三)提供营业执照遗失免费公告服务
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
(十四)推行全程电子化
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在线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实现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办理,实现纸质材料零提供,事项办理不见面。
(十五)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贵州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的上线运行,进一步简化了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企业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可自主选择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业务,统一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各部门共享共用,真正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十六)推行注册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一次办成政策
一是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省通办”以及“跨省通办”,再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二是依托就近的实体政务大厅,按照“标准统一、异地受理、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方式,梳理办事指南,按照一套标准收取材料,异地收件,远程办理,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实现“全省通办”以及“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十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通知》(黔府发〔2021〕6号),在全区范围内对区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
九、法律援助政策
一、 法律援助申请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 法律援助流程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七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十、钟山区各旅游景区(点)惠民政策
一、梅花山旅游景区
1.贵州省工会会员凭工会会员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可享受梅花山滑雪场及梅花山索道当日票价八折优惠(春节期间除外)。
2.1.2米以下儿童免费滑雪(需交10元/人保险费);1.2米至1.4米儿童享受儿童价。(一名儿童须一名具备滑雪运动能力的监护人陪同)
3.现役及退役军人、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梅花山索道和滑雪票五折优惠。
4.梅花山索道70岁以上的老人免票,需监护人陪同;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和您家人的安全,60岁以上的老人不建议进入雪场。
二、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一线天)
1.1.2米以下儿童免票;
2.70岁以上老人免票(须有陪护人员陪同);
3.退役军人免票;
4.消防人员免票;
三、各景区旅游咨询电话
1.六盘水旅游集散中心咨询电话:0858-8221082
2.梅花山旅游景区咨询电话:0858-6800123
3.韭菜坪旅游景区咨询电话:0858-6574184
4.贵州三线建设博物馆咨询电话:0858-8195133
5.大河堡凉都花海:0858-6902555
6.钟山区旅游投诉电话:0858-676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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