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三、社会保险政策
四、农业惠民政策
五、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六、就业涉企优惠政策
七、教育领域惠民政策
八、市场主体登记惠民政策
九、法律援助政策
十、钟山区各旅游景区(点)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一、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由各镇(乡、街道)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扶持或资助。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动态调整,政府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由户籍(常住)所在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税务部门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退还,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当年征缴资助政策进行参保资助。
二、待遇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门诊待遇
1 .普通门诊待遇。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直接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报销比例。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90%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85%; 二级医疗机构 60%。
(3)年度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500元,家庭成员不共享。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不结转累加。
2 .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生育医疗标识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标识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按限额报销,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或分娩) 当月。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拿回参保地报销,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按省内标准执行。
(1)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50%。
(2)年度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
3.慢特病门诊待遇。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 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有关规定纳入报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1)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高血压、糖尿病轻症门诊)。不设起付线,基金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 ,二级医疗机构 80% ,三级医疗机构 70% 。对已获得城乡居民“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
(2)慢特病门诊。门诊慢性病(省级)年度起付线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门诊慢性病(市级)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慢性病(省级)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我市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申办医院,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能独立开展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线上审核工作。待遇从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在市内、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参照市内、省内异地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发生费用,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执行与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50% 。六类重性精神疾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生育)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实行直接结算。跨省就医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年度支付限额25万元。
1 .起付标准。省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次;跨省住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跨省未经备案住院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免计起付线。
2 .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省内异地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住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未经备案住院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3 .孕产妇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在市内住院的按医疗机构级别实行顺产、剖宫产合规费用限额,并按照医院级别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市内一级医疗机 构正常分娩11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1300元,剖宫产2500元,剖宫产(并发症)2700元。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正常分娩20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2200元,剖宫产4300元,剖宫产(并发症)50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正常分娩3100元,正常分娩(并发症)3700元,剖宫产6400元,剖宫产(并发症)6800元。确因住院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开展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执行DRG付费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报销比例按照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4 .精神类疾病市内就医执行床日付费有关政策规定。
(三)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年度支付限额 25万元。
1 .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 6000元。
2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 当年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对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支付,即:累计自付超过 6000元在 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60%比例报销,累计自付超过50000元在90000元(含90000元)以内的按70%比例报销,累计自付超过90000元的按80%比例报销。
(四)重大疾病待遇
1 .省级规定的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重大疾病待遇按《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待遇及结算方式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重大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不论医院级别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报销,其中省内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报销,省外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已备案的按80%报销,未备案的按60%报销;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3 .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结核病(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 80%报销。
(五)其它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疾病必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检验中心检查、化验的,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检查、化验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前7天在同一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费合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一起按规定报销。
3 .参保人员使用“三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中的“乙类药品” 、“特殊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需先行自付10%,剩余政策内费用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报销。省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二级医疗机构之间、三级医疗机构之间、二级对三级医 疗机构以及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 检查实行结果互认。
5 .市域内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不包含在门诊支付限额内, 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三日 内诊疗的按1次计算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按8元/次标准进行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按现行支付标准执行。
6 .特殊人群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72号)执行。
7 .无责任人承担的职业病,须患者提供无工伤的承诺书。
8 . 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除器官源、组织源费用自付外,其他按规定予以报销。
9 .异地就医执行国家、省、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
三、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
四、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第三方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级医保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方肇事逃逸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五、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纳 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收入管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列建账、统筹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确保基金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供医疗保障相关经办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居民医保待遇,并提供查询、咨询 等服务。
(三)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培训、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终止执行,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和省对居民医保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2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标准
3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4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5 .六盘水市内城乡居民医保生育限额报销标准
6 .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7 .六盘水市20种其他重大疾病目录
附件 1: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省内 |
年度支付限额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无起付线 |
90% |
500元/人/年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一级及未 定级医疗机构 |
85% |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附件 2:六盘水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长处方”政策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无起付线 |
90% |
高血压800元;糖尿病1200;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为 2000元。 |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用药量放宽至12 周 |
二级医疗机构 |
80% | |||
三级医疗机构 |
70% |
单位:元
病种类别 |
序号 |
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复审时间 |
门诊 慢性 病病 种 (省级) |
1 |
青光眼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000 |
免于复审 |
2 |
尘肺病理性(非工伤)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000 |
三年复审 | |
3 |
阿尔茨海默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免于复审 | |
4 |
风湿性心脏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免于复审 | |
5 |
肝硬化代偿期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三年复审 | |
6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7 |
肝豆状核变性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7000 |
免于复审 | |
8 |
艾滋病病毒感染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9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10 |
扩张型心肌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1 |
Ⅰ型糖尿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12 |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免于复审 | |
13 |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4 |
糖尿病(并心、脑、肾, 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5 |
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 肾损害)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6 |
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7 |
重症肌无力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三年复审 | |
18 |
帕金森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8000 |
免于复审 | |
19 |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 |
15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000 |
一年复审 | |
门诊 慢性 病病 种 (市级) |
1 |
慢性支气管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2 |
甲状腺功能减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
3 |
关节病(髋、膝)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4 |
肺心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5 |
支气管哮喘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6 |
股骨头坏死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7 |
风湿性关节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8 |
银屑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3000 |
两年复审 | |
9 |
慢性肾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 |
两年复审 | |
10 |
癫痫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 |
两年复审 | |
11 |
慢性血细胞减少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2 |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3 |
地中海贫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两年复审 | |
14 |
肾病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5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6 |
甲亢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 |
两年复审 | |
17 |
慢性肾功能衰竭(按重大 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18 |
各种恶性肿瘤(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两年复审 |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
1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免于复审 |
2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免于复审 | |
3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两年复审 | |
4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五年复审 |
5 |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一年复审 | |
6 |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
一年复审 | |
7 |
强直性脊柱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免于复审 | |
8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15000 |
三年复审 | |
9 |
噬血细胞综合征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20000 |
一年复审 | |
10 |
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45000 |
免于复审 | |
11 |
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 |
0 |
参照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 |
50000(仅 支付放化 疗费用) |
一年复审 | |
12 |
六类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0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
25000 |
两年复审 |
附件 4: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市内 |
省内异地 |
省外异地 |
封顶线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办理备案 |
未办理备案 |
25万元 |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100元/次 |
85% |
100元/次 |
80% |
400元/次 |
75% |
600元/次 |
70% |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次 |
75% |
400元/次 |
75% |
800元/次 |
70% |
1000元/次 |
65% |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次 |
60% |
800元/次 |
60% |
1500元/次 |
60% |
1800元/次 |
50% |
附件 5:六盘水市内城乡居民医保生育限额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正常分娩 |
正常分娩(并发症) |
剖宫产 |
剖宫产(并发症) |
一级医疗机构 |
1100元 |
1300元 |
2500元 |
27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2000元 |
2200元 |
4300元 |
50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 |
3100元 |
3700元 |
6400元 |
6800元 |
附件 6: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人员属性 |
起付标准 |
分段支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普通居民 |
6000元 |
6000 元<自付合规 医疗费用≤50000 元 部分 |
60% |
25万元 |
50000 元<自付合规 医疗费用≤90000 元 部分 |
70% | |||
90000 元以上部分 |
80% | |||
特困人员(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未 成年人参照特困 人员管理);低保 对象、脱贫不稳定 人口、边缘易致贫 人口、突发严重困 难人口 |
3000元 |
在普通居民基础上支付比例提高5% |
无 |
附件 7: 六盘水市 20种其他重大疾病目录
1.肝癌;2.脑瘤;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4.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5.胰腺癌;6.胆囊癌;7.鼻咽癌;8.肾细胞癌;9.膀胱癌;10.前列腺 癌;11. 阴茎癌;12.子宫内膜癌;13.卵巢癌;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15.甲状腺癌;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17. 喉癌;18.皮肤癌;19.恶性黑色素瘤;20.霍奇金淋巴瘤。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100元,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2.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依法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已经领取城镇养老保险的除外)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由区级人民政府解决其个人负担部分的50%。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及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领取一级520元、二级390元、三级26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此标准实施。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其中:省级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区级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考上省内外大学二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三、社会保险政策
四、农业惠民政策
一、农机购置补贴
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按照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的要求,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比2021年的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增加6个大类9个小类21个品目,范围进一步扩大。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贵州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条件
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4.农机购置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农机购置补贴方式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户籍地或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应提交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实际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自主购机,指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及农机产品,谈价议价,自行购买,不受干预;定额补贴,指农机产品的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先行测算确定,不受购机价格的影响;县级结算,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给补贴对象;直补到卡(户),指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补贴对象无银行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的银行账户。
6.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村办理)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示补贴对象,抽检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手机APP申请办理流程:在手机应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等下载“农机购置补贴跨年版”并安装、打开→点击“申请补贴”→选择“个人”或“组织”身份→按要求填写、上传资料提交→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7.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
8.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部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4号)文件执行。
二、农业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每头75元,其中财政补贴63.75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11.25元。
2.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4.8元。
3.肉鸡(集约化大规模饲养)保险金额为每羽25元,保费每羽0.5元,其中财政补贴0.35元,参保农户每羽自付0.15元。
4.蛋鸡(集约化大规模饲养)保险金额为每羽40元,保费每羽1元,其中财政补贴0.7元,参保农户每羽自付0.3元。
5.本地小黄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每头240元,其中财政补贴168元,参保农户每头自付72元。除本地小黄牛外其它肉牛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0元,保费每头400元,其中财政补贴280元,参保农户自付120元。
6.羊保险金额为每只1000元,保费每只50元,其中财政补贴35元,参保农户每只自付15元。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原则上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实际补贴面积以确权面积为主,未完成确权的农户补贴面积以村镇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为主。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不影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发放依据。
根据钟山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以下3类:一是已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的大河镇、大湾镇、南开乡等10个乡镇(街道)的农户,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基础依据;二是大河镇、月照街道、红岩街道、黄土坡街道、荷城街道等正在开展确权登记的农户,以2025年5月30日前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面积作为基础依据;三是保华镇、木果镇、南开乡、青林乡、金盆乡等整户漏确权的农户,补贴面积以镇村实地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为基础依据。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一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二是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三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四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五是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
钟山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进行发放,每亩补贴49.25元。
(四)发放程序
1.村级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公示,报镇(乡、街道)审核;
2.镇(乡、街道)根据上报的表格,与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进行比较,再次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进行镇(乡、街道)公示,并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3.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基础数据;向区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
4.区财政局通过财政惠民惠农统发监管系统发到户社保卡账号。
附件: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docx
五、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惠民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标准:2025年钟山区农村低保标准7260元/年/人、城市低保标准832元/月/人。根据收入实行补差,按月发放。
申请方式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乡、街道)书面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单位: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858—8266759)
(二)特困人员供养
惠民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
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5年钟山区标准为1082元/月/人。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2025年钟山区全护理标准为2130元/月/人,半自理标准为1065元/月/人,集中供养全自理标准为426元/月/人。
申请方式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乡、街道)书面申请。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情况的书面声明;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4.残疾人还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单位:区民政局;咨询电话:0858—8266759)
(三)临时救助
惠民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城乡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1.在城乡医疗救助范畴之外,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暂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在城乡低保和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取重点大学的,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5.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补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钟山区2025年为832元/月/人),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
六、就业涉企优惠政策
(一)就业创业政策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②须与离校 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2.企业一次性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补贴
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省内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族特色编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三类人员稳定就业奖励500元。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省内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族特色编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三类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申报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3个月务工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3.企业一次性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补贴
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省内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今年以来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每吸纳1名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奖励500元。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作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7号)
申报条件:①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②生产经营主体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费。③政策到2023年6月30日。
申报流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申请表、返乡农民工身份类证明复印件(村出具证明、或人社部门返乡劳动力台账查询)、6个月务工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4.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政策: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申报条件:符合《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
申报流程: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张如宇 0858-6348606
5.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支持政策: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②高校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③须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6.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支持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户口人员稳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的就业,三类人员按500元/人,农村户口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②《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2022〕86号)
申报条件: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②高校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③须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应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人员类别)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3个月缴纳社保印证资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7.一次性交通补贴
支持政策:本年度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全省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按照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满3个月补助100元/人/年。
文件依据:①《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②《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2022〕86号)
申报条件:①脱贫劳动力年度内跨省外出务工满3个月;②黔籍农村劳动力年度内跨省外出务工满3个月。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向户籍所在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人员类别)复印件、3个务工收入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经镇(乡、街道)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中。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8.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三类人员外出务工,省外务工按1000元/人标准补贴,省内区外务工按500元/人补贴。
文件依据:①《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三类人员新到贵州省以外地区务工满6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1000元/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到钟山区以外贵州省内务工满6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500元/人发放一次性补贴。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人员类别)复印件、6个务工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个人银行账户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中。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9.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②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申报流程:①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核实资料完整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推送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③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④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兑现到自主创业人员开设的账户上。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支持政策: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②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①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核实资料完整性;②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推送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并公示;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⑤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兑现到自主创业人员开设的账户上。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文件依据:①《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②《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金〔2020〕29号)
申报条件:①申请人应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②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③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④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⑤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⑥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以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政策: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文件依据:①《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②《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金〔2020〕29号)
申报条件:①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④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必须真实;⑤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⑦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需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⑧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⑨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⑩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3.认定就业帮扶车间(扶贫车间)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就业帮扶车间,给予1万元帮扶资金。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对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比例达30%或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申报流程:就业帮扶车间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符合条件报县(市、区)人社局,由县(市、区)人社局进行认定并授牌。并报市(自治州)人社局备案。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4.认定就业帮扶基地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就业帮扶基地,给予3万元帮扶资金。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对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企业不少于20人、产业园区不少于6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
申报流程:就业帮扶车间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县(市、区)人社局实地考察核验,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复审后进行认定并授牌,并报省人社局备案。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5.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一站式服务,增强创业成功率,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良性机制。
文件依据:①《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②《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①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③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④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⑤创业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的孵化功能,成功率不低于35%。
申报流程:①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候选单位填写《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②初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厅;③复审。省厅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初审结果,成立核查工作组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复审;④公示、认定。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6.认定农民工创业示范点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按程序申报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文件依据:①《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70号);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92号);③《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①基础建设: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②就业吸纳规模:创业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③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④管理服务要求: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①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②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③认定。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联系人(电话):赵诗 0858-6128672
17.认定见习基地
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六盘水市辖区内注册登记1年以上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市级见习基地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条件:在六盘水市辖区内注册登记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每年吸纳20名及以上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后能够留用10%以上的见习人员的各企事业单位可认定为见习基地。
申报流程:见习基地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县区人社局对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定。并报市(自治州)人社局备案。
联系人(电话):张如宇 0858-6348606
(二)技能培训政策
15.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16.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申报条件:有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17.新型学徒制
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申报条件:具备师带徒条件并有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等材料。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18.短平快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至18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申报条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19.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政策: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大力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培训一名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文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
申报条件: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
申报流程:①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②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20.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
申报条件:①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具有完备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能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③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类职业(工种)为主,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④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⑤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申报流程: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省级或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范围。
联系人(电话):叶英 0858-6128219
七、教育领域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十三类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杂费。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三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高中阶段: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阶段: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高校阶段: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本科(专科)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八、市场主体登记惠民政策
(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直销,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个行为(具体内容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公布保留的35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除法律另有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政策
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制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政策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六)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政策
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对利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视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七)“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政策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八)实行“一照多址”登记
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九)企业信息公开政策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个体商户信息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
(十)取消集团登记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登记机关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
(十一)取消名称预先核准,改为名称自主申报政策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文件要求,国务院取消了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审批名称预先核准,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企业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名称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进行名称审核。
(十二)注销便利化政策
推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或者一般注销清算组公告和债权债务公告,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
(十三)提供营业执照遗失免费公告服务
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
(十四)推行全程电子化
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在线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实现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办理,实现纸质材料零提供,事项办理不见面。
(十五)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贵州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的上线运行,进一步简化了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企业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可自主选择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业务,统一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各部门共享共用,真正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十六)推行注册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一次办成政策
一是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省通办”以及“跨省通办”,再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二是依托就近的实体政务大厅,按照“标准统一、异地受理、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方式,梳理办事指南,按照一套标准收取材料,异地收件,远程办理,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实现“全省通办”以及“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十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通知》(黔府发〔2021〕6号),在全区范围内对区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
九、法律援助政策
一、 法律援助申请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 法律援助流程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七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十、钟山区各旅游景区(点)惠民政策
一、梅花山旅游景区
1.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优惠五折;
2.1.2米至1.4米之间的儿童运营价半价优惠,需要有监护人陪同;
3.索道70岁以上的老人免票,需监护人陪同;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和您家人的安全,60岁以上的老人不建议进入雪场。
二、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一线天)
1. 1.2米以下儿童免票;
2. 70岁以上老人免票(须有陪护人员陪同);
3. 退役军人免票;
4. 消防人员免票;
5. 医护人员免票。
三、各景区旅游咨询电话
1. 六盘水旅游集散中心咨询电话:0858-8221082
2. 梅花山旅游景区咨询电话:0858-6800123
3. 韭菜坪旅游景区咨询电话:0858-6574184
4. 贵州三线建设博物馆咨询电话:0858-8195133
5. 大河堡凉都花海:0858-6902555
6. 大河堡温泉酒店:0858-6861888
7. 月照养生谷旅游景区:15599515151
8. 钟山区旅游投诉电话:0858-676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