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大石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01MA6DM8B87J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正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合作社立案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六盘水市钟山区大石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合作社3号圈舍墙壁外废水收集管道与3号圈舍内废水收集沟接口处正在外排废水,排放时间持续约3分钟,外排废水量约1吨,外排废水经合作社外道路边沟流入合作社外山水沟,山水沟在下游约4公里处汇入关门山小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11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11月2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现场拍摄视频1份。3.2023 年11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谢正勋)1份。4.2023年11月3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正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六盘水市水功能区划六盘水市乌江思南以上流域二级水功能区划成果表1份。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合作社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岳华敏 联系电话:8785175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