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0167383D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88号1幢2单元27-9号
我局于 2024年 1月 24 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钟山区第一小学凤凰校区工地进行检查,并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该工地正在使用的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其中3台(环保登记号码为:X-QBD00253、X-QBD00811、X-QBD00817)检测结果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1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勋银)1份;3.2024年2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力)1份;4.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 5.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份;6.重庆力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朱强 李金兰 电话:0858-6349663
地 址:钟山区城市综合体9号楼 邮编:553000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