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钟罚字〔2022〕8号

发布时间: 2022-11-2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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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滨河苑小区E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游家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8 2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817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的汪家寨煤矿矸石综合利用与生态恢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厂区作业面西北角煤矸石堆放场地露天堆放煤矸石,堆放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堆放区域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28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28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游家彬1份;3.2022817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字〔2022〕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36000.00元)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3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祎军  朱强         电话0858-8696172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编:553001

20221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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