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0167383D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88号1幢2单元27-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1月 24 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钟山区第一小学凤凰校区工地进行检查,并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在该工地正在使用的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其中3台(环保登记号码为:X-QBD00253、X-QBD00811、X-QBD00817)检测结果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一)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勋银)1份;2024年2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力)1份;2024年1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二)重庆力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三)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3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字〔202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朱强 李金兰 电话:0858-6349663
地 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九号楼
邮 编:553000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