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钟府行复〔2023〕28号)
钟府行复〔2023〕28号
申请人:贵州某机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范睿,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钟山交执罚〔2023〕XX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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