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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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8509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2-02 10:31
文  号: 钟府办函〔2023〕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钟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23131

(此件公开发布)


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严控其他编外人员数量,提高其他编外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他编外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六盘水市钟山区委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钟山区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水平攻坚行动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区发〔202216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钟府办函〔2022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编外人员,是指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招用,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合同制及编外人员职数,且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及其他辅助性岗位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因工作需要须招用临聘人员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区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应临聘人员管理细则,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综合考核、注重综合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临聘人员考核管理制度,严把临聘人员准入关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管好用好临聘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招用流程

第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科室设置、业务发展需求、紧缺和急需的专业技术等岗位人员情况,按照本办法合理设置临聘人员岗位,按“控总量、保运转、提效率”原则,岗位职责允许的尽量多岗合一。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临聘人员岗位主要设以下几类: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为医生(含公共卫生)、护士、医技等岗位;

(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为财务辅助、计算机维护等岗位;

(三)办公后勤辅助岗位,主要为办公室文员、挂号收费、驾驶员、保安、保洁、食堂等保运转岗位;

(四)其它岗位及退休返聘等岗位。

第七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岗位条件

1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第八条  非刚性需求不得招用临聘人员,用人单位须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的临聘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对紧缺和急需的专业技术等岗位人员应按照不得超过床位数与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总数要求,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提出招用临聘人员计划,并制定招用方案,报区卫生健康局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原则上用人单位年均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5万元的,不允许招用临聘人员;年均绩效评价结果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用人单位可招用1人。自2023年起,原则上用人单位当年底经考核年均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5万元的,应自行解聘临聘人员,年均绩效评价结果按《钟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管理及绩效激励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核定。

第十条  招用临聘人员均须试用并签订招用协议,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岗位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期管理

(一)招用临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正式招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招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试用期招用协议:

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者;

3存在以权谋私或损公肥私等行为,损害单位利益者;

4拉帮结派、不团结同事,影响恶劣者;

5在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虽未达到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经多次告诫、警示和劝导,仍不改正的;

6因管理不善或主观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者;

7收受病人红包或药品回扣者;

8本人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因管理不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者;

9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者;

10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三章  合同及待遇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招用的,用人单位须与招用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责任等。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临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资待遇。

1见习医生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000月,正式招用岗位工资为2500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500月,正式招用后岗位工资为3000月。

2见习护士试用期及正式招用的岗位工资待遇按照钟山区编外人员待遇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执业护士(初级士、师)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300月,正式招用后岗位工资为2800月。

3医技人员(含药剂、康复、检验、影像等专业,见习或初级士、师)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300月,正式招用后岗位工资为2800月。   

4招用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及特需岗位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执行。

(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资待遇。见习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000月,正式招用后岗位工资为2500月。

(三)办公后勤辅助岗位人员工资待遇。

1驾驶员试用期岗位工资为2300月,正式招用后岗位工资为2800月。

2其余办公后勤辅助岗位人员试用期及正式招用的岗位工资待遇按照钟山区编外人员待遇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岗位工资浮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紧缺和急需的专业技术等特殊人员岗位工资可适当浮动,浮动工资不得高于岗位工资总额的30%,用人单位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超额绩效工资分配。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临聘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制定在岗临聘人员超额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自行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临聘人员同时兼任多个岗位工作的,按照兼职不兼薪的原则,不得领取兼任岗位报酬。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招用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招用离退休人员,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临聘人员应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人员负责临聘人员的档案建立、待遇调整等工作。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临聘人员有关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会议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临聘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及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应报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经常组织临聘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临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应适时对各用人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使用工作情况开展指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安排,参照钟山区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对临聘人员进行考核,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作为临聘人员续用、解聘、待遇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者;

(三)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者;

(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者考核不合格者;

(五)利用岗位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索要好处,或为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者;

(六)服务态度和质量较差造成群众投诉,或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八)个人未正式请假或未提出离职申请,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七天者;

(九)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非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者;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招用人员辞职,需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临聘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报区卫生健康局党委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在临聘人员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区卫生健康局或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临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钟山区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详见:http://www.gzzs.gov.cn/zwgk1/jdhy_502086/tpjd/202302/t20230203_78088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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