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军,因你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黔钟山交执罚[2023]0672号),并告知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及义务,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黔钟山交执罚[2023]0672号)确定的内容依法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