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9〕82号)《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钟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行政执法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办公室和综合股,办公室和综合股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至行政执法股室,行政执法股室进一步完善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办公室和综合股组织法律顾问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属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局属行政执法股室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局属行政执法股室承办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办公室和综合股审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对个人罚款为1千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万元以上的;
(四)申请政府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五)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办公室和综合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办公室和综合股组织法律顾问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办公室和综合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 办公室和综合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办公室和综合股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建议应当由科室负责人或聘请律师签字同意后,反馈案件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股室。
第十二条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简易程序,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要经办公室和综合股组织审核后,对个人罚款为5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1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提交局分管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的,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股室执法人员、办公室和综合股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