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1064X2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西侧六盘水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对面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
经查,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05月25日的企业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总经理系冒用安思军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申请人安思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申请人安思军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有申请人安思军提供的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证明申请人安思军撤销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愿。
3.执法人员查阅了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纸质资料,并多次拨打了该公司预留的法定代表人陈兴华电话号码,均显示空号,并制作了电话通知记录表1份,证明了通过预留电话无法联系到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该公司的年报情况,由于该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23年07月03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了该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年度报告。
5.2023年06月06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用安思军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并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6.2023年07月12日,执法人员联合黄土坡街道1名工作人员和二屯社区1名工作人员对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预留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无法找到该公司,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人员,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2张,记录了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了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安思军在贵州吉兴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总经理职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