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钟山区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指除钟山区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执法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钟山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执法信息。
第三条 钟山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受理机构为本单位具有执法权的机构。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司法局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钟山区司法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钟山区司法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应当向钟山区司法局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电子文本等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执法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钟山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钟山司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钟山区司法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钟山司法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已主动公开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区司法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钟山区司法局公开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执法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钟山区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八)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区钟山区司法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钟山区司法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 钟山司法局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区司法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司法局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司法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钟山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钟山区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执法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钟山区司法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钟山司法局派出机构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