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务局

钟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28 09:32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规范水事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它行政权力等项目活动。

第三条 钟山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1.涉及水资源方面的重点:

(1)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情况。

(2)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况。

(3)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况。

(4)取水口的设置或改扩建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年度取水计划批准的情况。

(6)取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

(7)水事纠纷争议情况。

2.涉及河道方面的重点: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查同意情况;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情况;办理开工手续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土、垃圾、设置行洪障碍,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的活动的情况。

(3)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情况。

(4)河道纠纷争议情况。

3.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的情况。

2)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

(3)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

(4)水土保持纠纷争议情况。

4.涉及水利工程项目的重点:

(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情况。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情况。

(3)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情况。

(4)供水管理的情况。

(5)侵占、破坏各类水利设施的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7)从事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情况;资质管理、人员管理的情况。

(8)水利工程纠纷争议情况。

5.涉及其他属于水行政执法检查职责范围的情形。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对管辖区域和对象水事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区域和重要管理对象特定的区域、对象等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专项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各站股室中心根据检查内容、范围制定巡查计划。

第六条 执法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着装整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 巡查活动实行实时记录制度。执法巡查中应当采用拍照、录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等检查手段,也可以请技术人员采用实地踏勘测量、检测仪器设备等手段收集资料和保存证据。巡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记录,巡查人员签字确认,条件具备的被巡查单位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八条 应当将每次巡查情况汇总到执法检查台账,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有效、分类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各站股室中心每月28日前将执法检查台账交水务综合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钟山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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