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管辖区域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参与市级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工作,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调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分析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管辖区域统计调查数据,定期发布管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对管辖区域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重点能耗企业能源使用和社会舆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六)管理管辖区域社会经济调查,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依法查处管辖区域统计违法行为。
(七)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开展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八)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对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