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补助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服务工作的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 | 1.审查责任: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异地祭扫人员情况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或介绍信。 2决定责任:烈士亲属祭扫结束后,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传热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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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补助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应发情况。 2.审查责任:联合财政审核资金情况。 3.决定责任: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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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发放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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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职在编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及其他有关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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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形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提交材料人说明理由)。 3.其他责任:对符合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的,形成报告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烈士褒扬条例》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