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3日 |
违法主体 |
六盘水鑫建煤业有限公司 |
违法类型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钟山自然资行处字〔2024〕第36号 |
违法简述 |
六盘水鑫建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违法事实。 六盘水市钟山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对六盘水鑫建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六盘水市钟山区自然资源局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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