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教罚(2025)第1号
被处罚人(法人):六盘水市钟山区童心童乐幼儿园
办学地址:钟山区德坞水景花城小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01MJR9118574
2025年5月29日,在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联合指导小组对你园实地指导过程中,发现该幼儿园存在无膳食经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食堂管理混乱等问题,联合指导小组将问题作为线索移交。2025年6月5日,区教育局对该幼儿园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核实,该幼儿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所收费用未及时存入对公账户。2025年春季学期3月开园后,幼儿园所收保育保教费、伙食费等,未及时足额转入对公账户,直接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幼儿园维修改造等。
二、伙食费未专款专用。幼儿园所收伙食未全额用于幼儿伙食,2025年2月至5月伙食费结余57276元。
三、食材采购银行实际支付与台账等不一致。食材采购银行对账单实际支付金额与采购台账、发票、月结清单不一致。
四、进出库台账管理混乱。部分食材采购数量与台账登记不符,记录不及时、不真实,漏填、乱填及后补痕迹明显。
五、其他伙食管理问题。一是幼儿园采购酸菜7次,未提供有效发票和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风险;二是食谱与实际采购食材名称及数量不符。
六盘水市钟山区童心童乐幼儿园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第八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在区教育局立案调查后,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退幼儿家长伙食费共计57276元,其行为符合《贵州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贵州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选择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承认违法、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
2025年9月1日,钟山区教育局向该幼儿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如实告知该幼儿园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幼儿园于2025年9月8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区教育局决定对该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钟山区教育局
2025年9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